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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确定,VODAMORE 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的 MUAHMUAH网购店(以下简称“网购店”)提供的线上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网购与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 <对于使用PC通讯、无线等的电子商务,如果性质相同,则同样适用本条款。>

第二条 定义

①“网购店”是指MUAHMUAH企业为提供财货或人力(以下简称“财货等”),使用电脑等通讯设备架设的可进行财货等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并同时指称运营网购店的企业。


②“使用者”是指接续到“网购店”,依据本条款之规定使用“网购店”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人员。

③“会员”是指注册成为 “网购店”会员的人员,持续使用“网购店”提供的服务的人员。

④“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使用“网购店”提供的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条款等的公布和说明及修订

① 为保障消费者便利查阅,“网购店”需要在ACOVER网购店的首页提供此条款之内容和商号、企业代表、营业场所(包括可处理购买人提出的问题的场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营利事业登记证编号、网路销售业申告号码、隐私权管理负责人等资料,不过条款之详细内容可通过提供链接的方式提供。


②“网购店”有责任在使用者同意条款之前提供关于取消订单、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的链接页面或弹出视窗,以便于使用者了解确认。

③ 在不违反“关于在电子商务等之内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关于条约的法律规定”、“电子档案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关于促进信息网路使用及资料保护等的法律”、“关于上门推销的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的情况下,可修订本条款。

④“网购店”如修订本条款,有义务在网购首页与现行条款一同公布适用日期及修订理由,从适用之日前7天开始至适用前一天。

但是如果所修订的条款内容不利于使用者,需要在适用之日至少30日之前公布,并且需要明确公布修订前后的不同之处,以便于使用者了解。

⑤“网购店”如修订条款,则修订之内容仅适用于适用日期以后签订的合约,适用日期以前签订的合约照常适用修订之前的条款内容。但是如果已签订合约的使用者在第3项所指定的公布日期内向“网购店”表示希望适用新条款之内容的话,经“网购店”同意之后适用修订条款内容。

⑥ 本条款未制定的事项和本条款之解释内容均遵守“关于在电子商务等之内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关于条约的法律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所制定的“在电子商务等之内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及相关法令和惯例。

第四条 服务内容及变更

① “网购店”执行下列业务。

1、 签订财货或人力资料提供及购买合约。

2、 已签订合约的财货或人力的配送

3、 其他“网购店”指定的业务。

② 财货断货或人力缺乏的时候,为之后签订的合约,“网购店”可修改财货或人力资料。如财货或人力资料有所变更的话,需要即刻在当前财货或人力页面公布修改内容及适用日期。

③ 已签订合约的财货或人力因断货或其他技术问题,导致内容有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使用者其内容。

④ 发生前项所述的事件,“网购店”需要赔偿使用者的损失,但是如果能证明不是“网购店”故意或不注意而导致的事件,则不用赔偿。

第五条 服务中断

① 如电脑等网路设备需要检修、替换或出现故障、网路中断等问题,“网购店”可以暂时性中断服务。

② 因前项所述各种事由,导致服务中断,“网购店”需要赔偿使用者的损失,但是如果能证明不是“网购店”故意或不注意而导致的事件,则不用赔偿。

③ 因“网购店”变更营业项目、结束营业、企业合并等事由,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依据本条款第8条之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并依据“网购店”最初所设定的条件补偿使用者。如果未设定公布补偿内容,“网购店”则需要将使用者的所累积的里程或购物金按当时通货价值兑换现金或实物,以作补偿。

第六条 会员注册

① 使用者完整填写“网购店”指定的注册样式后,同意本条款,以此申请注册会员。

② 依照前一项所制定方式申请注册会员的使用者中,除以下情况外,“网购店”均接受注册。

1、 有过因违反本条款第7条第3项之规定,被强制退出会员记录的注册申请者,其中强制退会员已过三年,重新获得“网购店”认可的情况除外。

2、 填写的内容不实或缺失、错误的情况。

3、 其他认为会给“网购店”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

③ 会员接收到“网购店”注册认可回复时期,即被认定为会员注册合约生效之日。

④ 依据第15条第1项之规定,会员资料有变更的话,需要在相应期间内通过修改会员资料等方式通知“网购店”变更内容。

第七条 会员退出及丧失资格

① 会员可以随时申请退出,“网购店”应及时处理会员退出申请。

② 如出现下列请款,“网购店”可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

1、 注册申请时填写内容不实。

2、 不及时支付在“网购店”购买的财货等的费用及其他须会员负担的债务。

3、 妨碍他人使用“网购店”或 搜集或储存他人之个人资讯等违反网路交易秩序的情况。

4、 使用“网购店”做出违反法律之规定、本条款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③ “网购店”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重复2次以上同样的错误或30日以内对其错误不作出任何修改的会员,“网购店”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通知会员

① “网购店”有布告需要传达给会员时,可用会员与“网购店”提前约定之电邮通知。

② 通知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时,“网购店”可在布告栏以布告形式发布一个星期以上,不需要个别传达。如果是有关会员交易的重要事项,一定要个别传达给会员。

第九条 购买申请

① “网购店”使用者依据下列方式或类似方式在“网购店”申请购买,“网购店”需要明确的提供使用者购买所需的内容,如果是会员,可省略第2小项至第4小项之内容。

1、 财货等的检索及选择

2、 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电邮(或手机号码)等的填写

3、 条款内容、限制取消订购的服务、有关运费及安装费用的负担内容的确认。

4、 同意本条款,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小项的标识(是,滑鼠点选)

5、 财货等的购买申请及其相关确认或同意“网购店”的确认

6、 付款方式的选择

② “网购店”如果需要项第三方提供或委托购买人个人资料时,需要在实际购买申请时获得购买人的同意,不可以在注册会员时一并获得同意。此时“网购店”必须向购买人明示用以分享的个人资料内容、分享的第三方、分享之目的及保有及使用期限等内容。不过像“关于促进信息网路使用及资料保护等的法律”的第25条第1项所规定的有关个人资料取给委托等的法令一样有特别法规时,遵照其法规。

第十条 合约的成立

① 关于第9条所述的使用者的购买申请,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网购店”可以拒绝其购买。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约,如果无法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话,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取消以签订之合约,以上内容必须告知使用者。

1、 申请内容不实、缺失或错误的情况。

2、 未成年人购买法律限制其购买的烟、酒等财货或人力的情况。

3、 其他认为会给“网购店”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

②依据本条款第12条第1项之规定,使用者接收到收件确认形式的“网购店”认可通知时间即被认定为合约成立。

③“网购店”的认可表示中应包括对于使用者购买申请的确认及可否售出、购买申请的修改或取消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

在“网购店”购买财货的的付款方式,可在下列付款方式用选择可用方式用于支付。另外对于使用者的付款方式,“网购店”不可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

1、 手机银行、网路银行、电邮银行等各种方式的银行转账

2、 先付卡、直付卡、信用卡等各种刷卡付款

3、 网路即时银行转账

4、 数位货币付款

5、 货到付款

6、 里程等“网购店”购物金付款

7、 与“网购店”签订合约或“网购店”认可的商品券付款

8、 其他数位方式的付款

第十二条 收件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① 使用者购买申请的话,“网购店”需要给使用者寄出收件确认通知。

② 使用者收到收件确认通知之后,如有与自己的申请不一致之处,可以即时要求取消购买或变更,“网购店”如果在配送之前收到使用者的申请,应即时按照其要求处理。如果以完成付款的话,则依照本条款第15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财货等的供应

① “网购店“与使用者之间如特定时间,则”网购店“需要在使用者申请购买后7日之内配送财货等,因此之前要完成制作、包装等必要措施。如果使用者已支付财货等的全部或一部份费用,则”网购店“需要3日内处理完成。处理过程中,”网购店”有义务将处理过程确认给使用者。

② “网购店“有义务公布使用者购买的财货的配送方式、个配送方式的运费负担者、个配送方式的配送所需时间等。如果”网购店“配送期限超过所约定之期限,因此造成的使用者损失,须由”网购店“赔偿,但是如果”网购店“能证明非故意且无过失则不用赔付。

第十四条 退款

使用者购买的财货等因断货等理由无法提供或配送时,“网购店”需要尽快通知使用者,如已收取财货等的费用,“网购店”需要在3个工作日你内退还其费用或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取消购买

① 与“网购店”签订财货等的购买合约的使用者,根据“关于在电子商务等之内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第13条第2项之规定,可在收到合约内容相关通知之日(如果财货等的提供之日晚于收到合约内容相关通知之日,此时以财货等的提供之日为准)起7日之内取消订购。但是关于取消购买,如果“关于在电子商务等之内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话,则遵照其规定。

② 使用者在签收财货等后,如属于下列情况,无法进行退货及换货。

1、因使用者过失,导致财货等消失或损毁的情况。(为确认财货等内容,拆开包装的情况除外。)

2、因使用者的使用或消费,导致财货等的价值显著降低的情况。

3、因时间过久而出现无法再出售等财货等的价值显著降低的情况。

4、可复制出同样机能的财货等的情况,其原版包装已被拆的情况。

③ 第2项之第2小项至第4小项的情况,如果“网购店”事前没有将限制取消订单的内容公布于明显之处或未做出提供试用品等措施,则使用者取消订单不受限制。

④ 使用者签收的财货等内容与网购店所说明之内容或广告内容不一致或履行内容与合约内容不一致,则使用者将不受第1项及第2项限制,使用者只需在签收之日起3个月以内,认知内容或可以认知内容之日起30日以内,均可取消订购。

第十六条 取消购买等的效果

① “网购店”正常收到使用者退还的财货等后,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其费用,如果退款时间有所延迟,则需要按照“关于在电子商务等之内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施行令”第21条第2项之规定,支付迟延利息。

② 如果需要退款的使用者使用信用卡等数位货币方式付款,则“网购店”应及时接洽相应信用卡公司,取消或停止其收取该费用。

③ 取消订购时产生的运费,需要由使用者负担。“网购店”不得因使用者取消购买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如果因 使用者签收的财货等内容与网购店所说明之内容或广告内容不一致或履行内容与合约内容不一致而导致的取消订购,此时产生的运费则由“网购店”负担。

④ 使用者接收财货等时如果负担了运费,“网购店”则需在明显之处明确说明取消订购时其费用的负担者。

第十七条 隐私权政策

① “网购店”仅限搜集用以履行订购合约时所必需的最少的使用者资料

② “网购店”不可再注册会员时事先搜集用以履行订购合约的相关资料。但是履行订购合约时,如有相关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本人确认,因此搜集必须的至少个人资料的情况除外。

③ “网购店”搜集及利用个人资料时,必须向使用者明示其目的,并且获得使用者的同意。

④ “网购店”搜集的个人资料不可以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果发生新的使用目的或需要于第三方分享的话,必须在使用或分享阶段,向使用者明示其目的,并且获得使用者的同意。但,如有相关法规另行之规定的话,则遵照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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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履行服务协议及结算服务金额

信息提供、购买和付款、送货、金融交易时的本人认证及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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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信息的采集内容: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用户名、密码、座机号、手机号、邮箱地址、未满14周岁儿童注册时的监护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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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公司内部方针而进行的信息保留

o 用于预防非法交易及根据网站运营方针而保留:OO年

b) 依据相关法令而进行的信息保留

o 签订协议或取消协议等的相关记录

- 保留事由: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规

- 保留期限:5年

o 货款结算及货物供给等的相关记录

- 保留事由: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规

- 保留期限:5年

o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处理等的相关记录

- 保留事由: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规

- 保留期限:3年

o 运行记录

- 保留事由: 通讯机密保护法

- 保留期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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